新華社北京9月18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決定》明確,在近年來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基礎上,今年再取消內燃機、汽車制動液等13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將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與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2類產品壓減合并為1類,對涉及安全、健康、環保的產品,推動轉為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認證費用由財政負擔。經調整,繼續實施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由24類減少至10類。
《決定》提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強化信用監管和約束手段,對以欺騙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依法嚴肅處理。研究建立質量追溯體系和獎勵舉報制度,對惡意違法行為嚴懲重罰。企業要切實承擔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產品質量驗收、檢驗檢測和售后服務等制度,確保產品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決定》強調,要全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一是對繼續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完善對企業現場審查和檢查的技術規范,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手段,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獲證企業的日常檢查,對問題線索企業實施飛行檢查。二是對取消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廣泛參與的質量安全監測預警機制。加大對取消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監督抽查力度,擴大監督抽查覆蓋面,增加抽查頻次,依法及時公開抽查信息,加大對不合格產品的查處力度,對存在行業性、苗頭性質量安全風險的產品開展專項整治。三是充分發揮行業監管、社會監督作用。加快制修訂產業發展和監管工作急需的標準,嚴格落實認證機構對認證結果的主體責任和對產品質量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連帶責任,鼓勵相關行業、用戶采信認證結果。
《決定》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調整工作,減證不減責任,推動構建以標準引領、企業履責、政府監管為基礎的管理體系,確保工業產品質量安全。
來源:國務院
http://www.gov.cn/xinwen/2019-09/18/content_5430982.htm
國務院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決定
國發〔2019〕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取消內燃機、汽車制動液等13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將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與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2類產品壓減合并為1類,對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環保的,轉為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認證費用由財政負擔。調整后繼續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共計10類,其中,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實施的5類,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5類。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強化信用監督和約束手段,對通過告知承諾和后置現場審查方式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發現以欺騙手段取得的,依法嚴肅處理。要研究建立質量追溯體系和獎勵舉報制度,對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懲重罰。相關企業要切實承擔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產品質量驗收、檢驗檢測和售后服務等制度,確保產品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調整工作,減證不減責任,全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認真履行監管責任,及時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對繼續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要完善對企業現場審查和檢查的技術規范,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手段,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獲證企業的日常檢查,對問題線索企業實施飛行檢查。對取消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廣泛參與的質量安全監測預警機制。要完善問題導向的監督抽查機制,加大對取消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監督抽查力度,擴大重點產品、重點領域監督抽查覆蓋面和增加頻次,依法及時公開抽查信息,加大對不合格產品的查處力度,對存在行業性、苗頭性質量安全風險的產品開展專項整治。要加快制修訂產業發展和監管工作急需的標準,嚴格落實認證機構對認證結果的主體責任和對產品質量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連帶責任,鼓勵相關行業、用戶采信認證結果,充分發揮行業監管、社會監督作用,推動構建以標準引領、企業履責、政府監管為基礎的管理體系,確保工業產品質量安全。
附件: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取消、合并管理的產品目錄(共計15類)
2.調整后繼續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共計10類)
國務院
2019年9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取消、合并管理的產品目錄(共計15類)
序號 | 產品名稱 | 目前實施機關 | 調整情況 |
1 | 軸承鋼材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取消 |
2 | 防偽技術產品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3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4 | 公路橋梁支座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5 | 內燃機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6 | 砂輪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7 | 鋼絲繩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8 | 預應力混凝土用鋼材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9 | 預應力混凝土枕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10 |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11 | 耐火材料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12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13 | 汽車制動液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14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取消室外單元等單元,與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合并為廣播電視傳輸設備 |
15 | 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取消發射天線等單元,與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合并為廣播電視傳輸設備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中的剎車片產品需在完成相關程序后轉為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在此之前仍對其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
附件2 調整后繼續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共計10類)
序號 | 產品名稱 | 實施機關 |
1 | 建筑用鋼筋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2 | 水泥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3 | 廣播電視傳輸設備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4 | 人民幣鑒別儀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5 | 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簡支梁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6 | 電線電纜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7 | 危險化學品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8 |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9 | 化肥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0 | 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